杨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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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法人(负责人、股东)欠款是否应一并担责?

发布者:杨彧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公司法 |1435人看过


2020新规:公司或法人(负责人、股东)欠款是否应一并担责?


在法律规定上公司、法人、负责人、股东是不同的《公司法》主体,各自有其承担责任的边界。但是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如下现象:公司的负责人/股东操控公司为己牟利,例如:公司作为空壳负债,私人获取不当利益;公司的法人/负责人以私人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这些经济活动现象往往打破了承担责任的边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公司如何规范经营?公司法人、股东、负责人如何承担责任?杨律师用本文向大家讲透。

2020新规:公司或法人(负责人、股东)欠款是否应一并担责?


债权人告公司的时候能要求法人、股东、负责人一并担责?

可以,但有条件。

1、区分“公司”和“企业”

公司是《公司法》的概念,其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但日常生活中“公司”经常跟“企业”混淆,企业的范围是包括公司的,企业还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当一并起诉。有限合伙人参照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的法人、股东、负责人在何种条件下担责?

简洁地说上述人员/机构用自己实际行动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未完全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例如:用私账经营,用公司负债私账收款;用公司财产以不合理高价购买关联方商品,以不合理低价出卖公司财产;未实际出资,抽逃出资;不合理的对外担保等。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应当尽量掌握上述违法事实或者线索给到专业人员整理和继续调查取证。关于如何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和取证可以另行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新规:公司或法人(负责人、股东)欠款是否应一并担责?


债权人告公司的法人、负责人能否要求公司一并担责?

可以,但是有条件。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例如借款合同中写明了借款用途)公司的法人、负责人的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的,可以要求公司一并担责。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的借款是用于公司的法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可以要求法人和负责人一并担责。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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