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211民初4083号
原告:徐某友,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峰,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者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孙某颖,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徐某友诉被告孙某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某颖偿还原告徐某友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利息(从2018年1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徐某友与被告孙某颖系多年的同事关系,2018年1月10日,被告因工作需要向原告提出借钱,原告徐某友念其与被告孙某颖是多年的老同事,当时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孙某颖14,000元。后又在被告孙某颖的请求下,原告徐某友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20,000元;在2018年1月24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孙某颖16,000元、10,000元、40,000元,共计100,000元。上述借款被告孙某颖均在微信聊天中表示确实已收到,予以了确认。现原告徐某友多次要求被告孙某颖偿还借款,被告孙某颖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为维护原告徐某友的合法权益,原告徐某友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孙某颖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的同事及朋友关系。2018年,被告孙某颖因经济困难,陆续分五次向原告徐某友借款100,000元用于周转。其中,2018年1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4,000元;2018年1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18年1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6,000元;2018年1月26日原告徐某友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0,000元;2018年2月1日原告徐某友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40,000元。借款后,原告徐某友多次向被告孙某颖催还借款,被告孙某颖至今未向原告徐某友还款,原告徐某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现分析如下: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徐某友向本院提交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凭证等,并对借款的原因、借款的交付方式、还款情况等进行了合理说明,且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被告孙某颖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现原告徐某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原告徐某友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本案的借款与被告孙某颖约定了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徐某友要求被告孙某颖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孙某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友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孙某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或者以银行转账方式(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00000181,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