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某法院立案受理。2023年9月,被告通过朋友介绍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A座某号房屋直播间的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给原告。原告进场施工并于同月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随后,被告又将位于某市场4楼的直播间委托给原告施工,该工程亦于一周后完工。施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万元。2024年1月30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原告告知被告某小区剩余尾款1.6万余元,某市场4楼装修款1.1万余元,共计2.8万余元未付,被告回复“收到”予以确认。此后,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陈凯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2.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八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2.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完成装修工作,被告理应支付装修款。根据双方对账记录,被告对欠付2.8万余元装修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支付该款项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交易习惯,被告应在完工后付款,原告主张自对账次日即2024年2月1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装修款2.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公告费四百元,合计九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陈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专业诉讼策略能力。面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利局面,陈律师精准指导当事人提取并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成功构建了完整的事实合同关系证据链。在庭审中,陈律师清晰梳理了两次装修工程的施工、验收及对账过程,有力论证了欠款金额的准确性。同时,针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陈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及交易习惯,合理确定了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