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牛志昊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9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述合同明确了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和房屋价款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内容,且成X已经支付了首期房款144641元,XX公司予以接受并向成X出具收据。此后,成xx将仍应支付的款项330000元缴入本院专门账户,已按定金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完毕。至于在该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日期的问题,双方可以根据发展商获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交行政文件中竣工的交付日期(发展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证明条件之一)及合理期限来参考。至于涉及的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双方可以参照开发商与其他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对房屋面积差异作出处理,可见,双方签订的《“云海花都”购房定金合同》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涉案房产的转让达成了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签订的《“云海花都”购房定金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理意见,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成X与XX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云海花都”购房定金合同》合法有效,限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七个工作日内与成X就标的物为海口市××道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xx公司称成X未主动前往约定处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从双方签订定金合同的时间来看,双方于12月11日签订了定金合同,应给予合理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2017年2月20日之前,行政管理部门已关闭了涉案房产的网签系统,也就是说在合理期限内(未超过90日),双方已实际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XX公司仅以此请求确认成X违反了合同约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