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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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离婚案件,在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消失后且夫妻感情已破裂,是否可以判离?

发布者:张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01人看过

发回重审的离婚案件,在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消失后且夫妻感情已破裂,是否可以判离?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规定是禁止性规定,男方起诉离婚的时间必须在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后,否则,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审判实践中,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如果允许男方在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起诉,很有可能在一审期间女方中止妊娠已届满6个月,此时如果法院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已经消失且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离婚,就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悖,且很有可能导致该条规定形成虚设。所以,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发回重申阶段,只要查明起诉时女方中止妊娠未满6个月的,人民法院就应依据《婚姻法》第34条,驳回男方的起诉。

    发回重审的离婚案件,只要查明男方在起诉时是在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的,驳回男方的起诉,举重以明轻,只要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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