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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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1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永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潘**与被申请人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潘**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持有的X有限公司1.98%的股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为2080648.21元。担保人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2080648.21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持有的X有限公司1.98%的股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潘**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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