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完毕。但这一行为对女方造成了严重伤害,女方要求民事赔偿,欲提起诉讼。
该案事发地在A区,罪犯自被逮捕后一直被羁押在A区,至今已逾一年。女方到A区法院立案,法院不予立案。那么该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关于该类案件(即被告已被监禁的)的法院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不立案的理由: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原告没有被监禁,不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故不能在A区法院立案。
原告方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是对民诉法第22条对于被告为被监禁的人应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两种例外情况的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后一句的规定,本案中的罪犯在A区已被关押一年以上了,在A区法院起诉并没有问题。
至此,原告与A区法院的矛盾在于: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是否全部都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适用?
笔者就这个问题在网上进行了搜索,发现“民诉法22条与民诉法解释8条是否矛盾”的疑问很多,各个律师对此也见解不同,就连各地法院在是否立案上也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并且最高院并没有对此问题的官方答复。
后笔者与同事进行了讨论,也找到了某法院的文件,得出以下结论:
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一般情况,即原告没有被监禁而被告被监禁时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这种情况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只在前半句中提出“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这个前提,导致后半句的规定是否适用这个前提变得不明确。但是既然该条司法解释是对民诉法第22条的补充和解释,那应该与民诉法第22条结合起来看,后者明确规定了只有被告被监禁的法院管辖问题,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则是对特殊情况即原被告双方均被监禁时如何确定管辖问题作出的规定。据此,该条文的前后两句是在原被告均被监禁的大前提下,明确被告分别被监禁不满一年和一年以上时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因此,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原被告双方均被监禁;二是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两者缺一不可。
故A区对该案无管辖权,A区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