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沙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4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商品经济合同中,正当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原告A所设立的联建房项目部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该合同加盖有“被告某公司联建房项目部印章”,虽然被告否认该部印章系其或授权被告C所刻,被告C亦认可为自己私刻,但签订上述合同时,C向原告出具了被告B全套完整的企业资料,资料上亦标明用于“联建房工程使用”,应当认为对C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行为得到B认可,且B为该钢材销售合同实际受益人,二被告因挂靠关系而产生利益上的利害关系,故对二被告所持私刻公章之辩解理由,法院不予认可。被告C所持其出具的“欠条”系原告胁迫之下所为之辩解理由,因其所提交的两位证人证言,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辩解理由,法院亦不予认可。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二被告理应支付所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原告主张按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点三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标准过高,法院予以调整为按月息百分之二标准支付。原告诉请二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于法于事实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了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提供了送货凭证等,都能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至于C的行为从其行为和证据上都可以认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同时,建议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好律师费等,只有约定了法院才会认可,这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是一个很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