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兆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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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注意的事项

作者:肖兆国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0次举报
2019-05-09


      买卖房子的过程中,我们会和房地产开发商打交道,那么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有哪些?从最开始的看房,到洽谈签订购房合同再到最后的验房和交房,实际上都是一个完成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下面就来讲讲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
      1、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实践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
      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逾期办证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逾期办证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这里所讲的“一定期限”其实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开放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买房人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一并赔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

肖兆国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本溪
  • 执业单位:辽宁尚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5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辽宁尚书律师事务所
1210520********83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