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磊|时间:2020年03月25日|15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6月25日,我方原告田某和被告但某双方通过XX相亲平台介绍认识后,互相加对方为微信好友,2019年6月26日但某给田某打电话以车子保险到期为由向田某借款7000元,并承诺下个星期还款,田某考虑到双方朋友一场,凭好意答应借款需求,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后到期田某多次催要,但某不还,遂上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网络时代催生了很多新的支付工具,当事人双方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转账产生债务,在主张权利时的关键是怎样将账户与对应的相关人联系起来,因此在交流过程中尽可能获得对方身份信息,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