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律师。
被告:费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东,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何晓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敢、被告费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景文、刁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费某某返还王某某材料款等35万元,逾期还款利息37240元,合计为
被告费某某辩称:第一,案涉的35万元,王某某早已扣除。
第二,王某某主张的35万元,即便是尚未扣除,现在也没有到需要起诉追偿的时间节点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方式能否实现。
综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已经无法实现,王某某主张费某某直接向其付款没有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5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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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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