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如何才能不被追责
1、担保人要不被追责,除非是债务人按时偿还了其债务,或者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期限已过还可否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期间已过就不能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3、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