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北

陈红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37254640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发布者:陈红律师|时间:2020年09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208人看过举报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恩施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37254640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4536

  • 昨日访问量

    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红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