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具有典型的经济法特征: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法律通常赋予当事人不受国家强制干预的自由空间,当事人可以自由设立、变更和解除法律关系,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项均纳入自由行为的范畴,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的行政监督与其他民事活动相比,建设活动涉及行政主管机关多,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手段也比较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第三、工程建设法律体系中行政监督的主体繁多:
正是因为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更为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而又不能寄希望于资本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建设工程具有相当多的行政监管主体。
第四、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冲突:
建设工程呈现多元化发展形式,包括金融、投资、国际等领域,因此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涉及的法律法规越来多,相应地,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会产生更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