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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谦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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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股权纠纷 |588人看过
首先,就主体而言,出资应系股东间合意,即新、老股东之间就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达成协议。
其次,就权利、义务内容而言,出资对出资人而言应以取得并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
最后,就法律后果而言,股东出资后,股东自有资金转化为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抽回。
综上:如果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但未与该公司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的话,投资人并未获得该公司的股权,故未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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