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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意的出资性质认定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股权纠纷 |588人看过

首先,就主体而言,出资应系股东间合意,即新、老股东之间就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达成协议。

其次,就权利、义务内容而言,出资对出资人而言应以取得并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

最后,就法律后果而言,股东出资后,股东自有资金转化为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抽回。

综上:如果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但未与该公司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的话,投资人并未获得该公司的股权,故未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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