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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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的合同效力

发布者:包洋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291人看过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四个条件并不是并列关系,当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意味着满足了前述三个条件。


   因商品上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只要出卖人持有预售许可证或者至少在买受人起诉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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