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洋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

发布者:包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2805人看过

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对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目前,我市市区从事客运服务的三轮车主要是电动三轮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528-2004)规定:轻便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的两轮车辆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以上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划归到轻便摩托车范围内,属于机动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