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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1

发布者:薛桂梅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53人看过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2017-11-21刑事法律实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1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符合立案标准。

  (二)盗窃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3万元);

  (三)盗窃价值4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20万元);

  盗窃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特殊情形为70万元)可由中院管辖。

  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二、诈骗案(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二)诈骗价值8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7万元);

  (三)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45万元);

  特殊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1500元)符合立案标准;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4.8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32万元);

  特殊情形: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抢夺案(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1000元)符合立案标准;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2.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15万元);

  特殊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数额巨大标准为6万元。

  六、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立案标准为5000元(三次以上总额3000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

  八、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立案标准为5000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十、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一、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四、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五、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六、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七、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八、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注: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十九、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注: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十、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二十二、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三、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二十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五、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七、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应予追诉。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应予追诉。

  (二)伪造货币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一)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四、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三)总面额不满4000元或者币量不满400张(枚),属“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五、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一)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六、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一)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十七、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十八、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三十九、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

  四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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