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桂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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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滩摩托车与叉车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发布者:薛桂梅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交通事故 |1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潘某乘坐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沙滩摩托车与季某驾驶的叉车相撞,致摩托车损坏,潘某受伤。潘某的伤谁来承担?

案件经过:潘某于201642017时许,乘坐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沙滩摩托车在青岛市某区至村内十字路口时,遇到季某驾驶的叉车,两车相撞,致摩托车损坏,潘某受伤。交警依据肇事当事人的陈述、报案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认定,赵某无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过错较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季某驾驶叉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行为,其过错较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潘某不承担责任。季某系解某的雇员,解某系叉车的车主。赵某与潘某系同事关系。

  潘某委托黄岛区交通事故律师薛桂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车辆车主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赵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被告方的认定问题,因赵某系沙滩摩托车的车主;季某系解某的雇员,解某系叉车的车主,所以第一被告是赵某、第二被告是季某、第三被告是解某。

其次,潘某与赵某等被告方的责任划定问题。虽然在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中潘某没有责任。但因为潘某与赵某系同事关系,而且可以认定潘某对赵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是明知的,其依然乘坐赵某的摩托车,对由此产生的危险存有放任的心理,故,可以减轻侵权人赵某和季某的赔偿责任。结合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季某与解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潘某自担10%的责任。因双方叉车、摩托车均未投保

最后,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详细的计算。虽然潘某是农村户口,但实际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即使没有办理居住证,也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也应当按照城镇标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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