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桂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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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融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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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发布者:薛桂梅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葛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葛某自愿认罪,无前科,并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

  在刑法中,有很多能够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法律,这样的话对社会的危害性小,而自愿认罪认罚有利于减轻被告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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