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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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排除妨害纠纷案

发布者:陈璐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7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999年农牧场与王签订《农牧场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农牧场将其所属的部分荒地承包给王进行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

2007年王与王签订《土地经营权顶账合同》,约定王将其在上述承包的土地范围内的220亩土地经营权,以每亩2000元共计44万元顶王欠款。合同期限为21年,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2010年王、谢及杨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一份,约定三人共同开发从王处流转来的220亩国有荒地,三人应共同投资、共同受益等。

2014年王甲又与与签订《承包土地转包协议》一份。约定,王将其承包的上述荒地全部转包给朱。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王原与农牧场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朱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承包费3300000元。将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作出判决:朱与王签订的《承包土地转包协议》有效,同时该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载明:该协议签订后,朱支付定金500000元,王未向朱爱军交付涉案土地。

2021年,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杨某对朱某的土地排除妨害,并赔偿因此给朱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律师在庭审中积极举证及辩论,法院最终认定杨某朱某与王签订《承包土地转包协议》之前已基于《土地经营权顶帐合同》及《合作开发协议书》实际耕种涉案土地,朱某虽与王签订《承包土地转包协议》,但王并未向上诉人实际交付涉案土地。在双方均系基于合同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杨某作为在先实际使用涉案土地的权利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杨某不构成侵权,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中,涉及的是土地侵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由于杨某完整保留相关证据,律师也积极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调阅涉案土地材料,并在庭审中维护杨某权益,才在本次诉讼中使法院驳回朱某的无理诉求。


陈璐律师,系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本科学历,拥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A证。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的工作理念,认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