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璐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7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999年某农牧场与王甲签订《农牧场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农牧场将其所属的部分荒地承包给王甲进行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
2007年王甲与王乙签订《土地经营权顶账合同》,约定王甲将其在上述承包的土地范围内的220亩土地经营权,以每亩2000元共计44万元顶王乙欠款。合同期限为21年,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2010年王乙、谢某及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一份,约定三人共同开发从王甲处流转来的220亩国有荒地,三人应共同投资、共同受益等。
2014年王甲又与朱某与签订《承包土地转包协议》一份。约定,王甲将其承包的上述荒地全部转包给朱某。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王甲原与农牧场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朱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王甲承包费3300000元。后朱某将王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作出判决:朱某与王甲签订的《承包土地转包协议》有效,同时该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载明:该协议签订后,朱某支付定金500000元,王甲未向朱爱军交付涉案土地。
2021年,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杨某对朱某的土地排除妨害,并赔偿因此给朱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律师在庭审中积极举证及辩论,法院最终认定杨某在朱某与王甲签订《承包土地转包协议》之前已基于《土地经营权顶帐合同》及《合作开发协议书》实际耕种涉案土地,朱某虽与王甲签订《承包土地转包协议》,但王甲并未向上诉人实际交付涉案土地。在双方均系基于合同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杨某作为在先实际使用涉案土地的权利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杨某不构成侵权,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中,涉及的是土地侵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由于杨某完整保留相关证据,律师也积极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调阅涉案土地材料,并在庭审中维护杨某权益,才在本次诉讼中使法院驳回朱某的无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