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慧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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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关系

作者:余慧晴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3次举报


一、就业协议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关系

1、就业协议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关系是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分配的具体体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书主体有三方,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1)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证明学生毕业信息的真实性。

(2)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签订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2、依据不同。

(1)就业协议依据的是教育部颁发的部门规章;

(2)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3、内容差异。

(1)就业协议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派遣等;

(2)在劳动合同中,依法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具体涉及到某项时还可以优先适用本地地方法规和规章。

4、签订时期不同。

(1)就业协议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

(2)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等到毕业后方可。

5、效力不同。

(1)就业协议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

(2)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

(3)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随之失效。从这点来看,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如此大家应该知道,我们正式到社会上参加工作了以后必须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企业在和高校毕业生签了就业协议之后,也代替不了劳动合同所提到的法律效力,但是毕业生可以拿着就业协议到用人单位参加工作,之后还得重新签新的劳动合同,原来的就业协议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余慧晴律师,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欢迎来电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