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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实务指引(五)

作者:姜松炎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1次举报


(七)股东协议同意各股东对外自行转让股份,原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共同经营原股东的按份持有的股权份额,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关系,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羊场煤矿矿井整合合伙协议》上,有王书昌、王兴华、王兴周三人和瞿照贵等七人的签字,还加盖有羊场煤矿公司的印章。该协议签订后,瞿照贵等七人实际参与了羊场煤矿的经营管理,并按该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利润。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羊场煤矿公司及其股东对瞿照贵等七人为实际投资人的事实是知晓并同意的,且进行了确认,划分了股份份额,并据此确认瞿照贵等七人为羊场煤矿公司的股东,各自依照《羊场煤矿矿井整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占有相应的股份,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王兴华等四人、宁蒗县羊场煤矿有限公司与瞿照贵等七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094号]

 

二、隐名股东资格确认

(一)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刘婧未提交其与王昊之间关于建立委托关系或者代持股关系的协议,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与王昊之间对委托关系或者代持股关系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其间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代持股份关系。

——刘婧与王昊及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5)民二终字第96号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昱腾公司与刘文平之间未签订代持股协议,刘文平也不认可存在代持股的意思表示,昱腾公司不能证明刘文平出资的670万元款项均系其所有,且即便能够证明该款项由昱腾公司转汇也不能证明刘文平与昱腾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意思表示

——潍坊昱腾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美绮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5)鲁商终字第309号

 

(二)不存在书面代持股合意证据时,家庭会议其他成员的证言与代持股东陈述矛盾,不能认定代持股东与被代持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在珠峰公司20124月增资至5000万元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王云与王辉及海科公司之间达成了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合意,王云委托王健和美信公司转款系用于此次增资的意图亦不明确,因此即便增资资金来源于王云,亦不能就此认定王云对记载于王辉及海科公司名下珠峰公司股权享有股东权益,故王云要求确认王辉及海科公司在珠峰公司的相应股权由其享有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王云与青海珠峰虫草药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4)民二终字第21

 

(三)公司股东在合作协议中同意隐名股东显明,但在诉讼过程中其他股东违反协议约定,不同意其显名,法院不能确认隐名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际出资人若要实现隐名股东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即使吴成彬系实际出资人,但在祥瑞公司、杭州投资公司和吴文宏在一、二审中均不同意吴成彬成为腾龙公司显名股东,网络公司二审亦答辩要求驳回吴成彬上诉的情形下,吴成彬提出确认以网络公司名义持有的腾龙公司股权中75%股权属吴成彬所有、将隐名出资显名化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

——吴成彬与浙江中纺腾龙投资有限公司、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股东权纠纷2013)民申字第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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