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靳宝军|时间:2020年08月27日|4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李X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8552.46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李X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其在履行上述判决时将240元直接给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X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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