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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过错方应就此承担责任

发布者:卿森泉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800人看过


据官方报道,根据调查事实,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那么,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本案中,在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其责任应该怎么承担?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可能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1、有关驾驶员冉某的责任。笔者认为,因驾驶员冉某属于公交司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因驾驶员冉某属于公交公司员工,故冉某的责任应由其单位承担。

2、有关乘客刘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有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笔者理解,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重庆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加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没有继承人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为被告”,言外之意,在加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作为被告,且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是乘客刘某,还是驾驶员冉某,其在本案中是均需承担责任,因法律规定不同,可能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及主体等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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