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裁判标准: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在收到出借人所借款项当日即向出借人转回部分款项,且该转款数额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息相当;或者出借人支付的借款本金低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数额,出借人主张其余部分为现金支付,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均应当以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二)约定利息的核算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标准: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不予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已还利息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从支付之日起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但应当注意的是,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以及诉讼费等因债务人未及时清偿债务而导致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负担的,出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不受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支持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数额应当限制在合理标准范围内。债权人支付该两项费用数额歧高的,即使提交了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仍不予全额支持。律师费的合理标准可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理》的相关规定。
(三)借款期限内利息约定不明确的问题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裁判标准:借贷双方为自然人,借款合同中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出借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但出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利率做了口头约定并且借款人实际上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有规律性的支付利息的,应当认定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借款利息,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书面合同的内容。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利息标准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四)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及计算复利的问题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标准: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或主张按约定计算复利的,均不得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上限如何计算的问题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往往出现借贷双方之间就借款关系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借款期间的借款金额发生变动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本息和利息上限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乙只向出借人甲偿还了50万元,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二,约定借款金额为74万元,年利率仍为24%,借款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三,约定借款金额为91.76万元(上期本金74万及上一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7.76万),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91.76万元以及利息22.02万元,共计113.78万元。在此案例中,如双方在借款协议二中明确约定了乙偿还50万元的性质为偿还本金,则按如下方式核算本息:第一个借款期限的借款100万元,最高合法使用成本年息24%,已经体现为应付利息24万元。该24万元利息如再计算利息,势必导致资金成本高出法定标准,因此该24万元不应再继续计算利息。第二期的借款利息应当以50万元为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以此类推,第三期的借款利息同样只能以5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元。到期后,乙应当向甲偿还本金50万元和利息48万元,共计98万元。如双方并未约定乙偿还50万元的性质,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核算本息,具体计算如下:偿还的50万元中24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到期利息,剩余26万元视为偿还本金,则借款协议二约定的借款金额74万元均为本金。此后两年期利息均应当以7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到期后,乙应当向甲偿还本金74万元和利息35.52万元,共计109.52万元。
来源:法学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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