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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保候审不妨实行备案审查

发布者:马玉玲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475人看过举报


从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来看,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已相当完善,出现较多滥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加上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如何纠正和预防滥用现象,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执法观念。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强化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端正严格依法开展取保候审工作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现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在办案中坚持既重实体又重程序,既要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二、建立取保候审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司法机关应明确一个部门专门担负这一职责。明确规定所有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都要送交审查部门备案审查,并实行登记制度。

三、建立案件质量抽查制度。主要由上一级司法机关对各自下属机关所办的取保候审案件进行抽查。抽查采取定期定量抽查或不定期抽查形式。

四、建立案件质量申诉检查制度。主要由党委执法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对下属机关部门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

五、建立取保候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法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公检法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三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争议、不容易把握的案件,要及时讨论协调,统一认识,保证取保候审工作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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