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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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仙人跳”方式获取他人钱财行为,应如何认定?

作者:李平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4次举报


     张三、李四、王五、徐六女共谋,徐六女假扮卖淫女引诱嫖客上门,其他人之后进入房间抓嫖,王五假扮徐六女男友,李四拍录视频,张三作为居中调解的好人,以将被害人视频对外宣扬或者报警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以索取钱财。某天夜晚,王五使用徐六女的微信与被害人查某约定嫖资900元。次日3时许,查某根据约定至某公寓房间见到徐六女并支付900元。趁查某洗澡时,张三、李四、王五接到徐六女发送的信息进入房间,根据事先分工,王五、李四提出让查某拿钱解决问题,张三从中调和,查某被迫向张三手机转账6000元。


(图片源于网络)


几天后,张三、王五、徐六女、赵七共谋,以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赖某约至某小区租赁房间内索取钱财。赖某声称没钱,王五、赵七对赖某进行殴打,抢过赖某的手机,由王五操作赖某手机从某借款软件上借款4000并转到本人账户。
案发后,张三、李四、赵七赔偿了被害人查某、赖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王五和徐六女已经另案处理。
槐荫法院认为,张三、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张三、赵七在以威胁手段索取财物过程中,伙同王五当场实施暴力,强行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抢劫罪。
张三、李四系共同犯罪,张三与赵七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张三、李四、赵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张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最终,槐荫法院根据张三、李四、赵七参与犯罪的数额、作用以及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一、张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赵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李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根据手段不同,以“仙人跳”方式敲诈他人钱财的行为定性不同,一般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一、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张三、李四等人对被害人查某实施“仙人跳”获取钱财的过程中,王五自称徐六女的男朋友,利用李四所拍视频、照片,以报警或者向查某的家人告发、宣扬相要挟,向其索要钱财,查某担心事情败露对其产生不利影响而心生恐惧,张三假装和事佬从中协调,达到查某能够接受的数额,查某通过手机转账支付6000元,该套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张三等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以非法强行索取钱财为目的,且达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在现场勒索不成的情况下,当场使用暴力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行为模式:对他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造成精神强制→对方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或被行为人强行处置财产→行为人当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张三、赵七等人对被害人赖某实施“仙人跳”获取钱财的过程中,赖某面对张三等人的威胁、恫吓等要挟手段,以没钱为由拒不就范。张三等人当场对赖某进行殴打,后强行使用赖某手机借钱并转到王五手机上,完成了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的过程,构成了抢劫罪的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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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着忠实勤勉谨慎的准则,致力于法律服务。  专注于处理: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