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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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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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招投标合规百问百答(五十一)

作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6次举报

终止招标时招标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终止招标后,招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发布招标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由于公告阶段面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因此必须以公告方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受邀请的潜在投标人。

(三)、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四)已经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及时应当是在作出终止招标的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投标人办理有关退还手续,以减少投标人损失。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是指以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本身产生的孳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保证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不产生孳息,不存在同时返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终止招标不同于暂停招标或者中止招标,暂停招标或中止招标的法律后果以不同于终止招标。不存在返还投标保证金一说。


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榆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曾先后获榆林市、神木市优秀律师,十佳法律工作者。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榆林
  • 执业单位: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820********60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