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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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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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招投标合规百问百答(三十八)

发布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7日|分类:经济仲裁 |664人看过

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

答: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根据该条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自己决定,只是招标人需要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一些大型复杂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要求较高,能够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较少,具备一定资格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只有组成联合体,才具备参与竞争的条件。为保证充分竞争,招标人有必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调查摸底,如果市场上单个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能够引起竞争,且单个潜在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防止潜在投标人利用联合体的形式降低竞争效果。如果单个潜在投标人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或者不容易引起竞争,则应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无论何种情形,招标人不得通过限制或强制组合联合体而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招标失败而规避招标。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这一要求反映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以便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能够综合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自身能力,有足够时间决定是否投标以及是否与其他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邀请招标的项目,为了防止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造成不公平或者不充分竞争,甚至可能导致招标失败,投标邀请书也应当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接受,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按照投标邀请书的要求书面形式确认是否组成联合体,以及联合体的组成情况,以便招标人事先掌握有关信息,决定是否需要补充邀请其他潜在投标人,以保证竞争充分性,避免因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人而导致招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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