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原告与被告物流企业达成合作合意,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营运业务,书面约定营运收益、成本各占50%,由被告提供货源与运营平台,原告作为司机提供驾驶劳务、额外获取劳务费。2021年8月,原告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鉴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
2022年1月,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结算合同》,一致同意解除合作关系,完成车辆转让款、营运收益、事故垫付款等全部款项结算,最终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1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及损失与被告无关,由原告自行负责并和保险公司处理”,双方无后续经济纠纷。
2023年,为办理被告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理赔,双方补签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的《劳动合同》,被告配合出具工资条等材料,原告据此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最终获赔保险金139800元。2025年,原告以该补签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主张与被告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440702.2元,方晶磊律师作为被告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
二、案件难点
表面证据对企业不利:原告持有双方盖章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劳动关系形式要件,且已生效的保险纠纷判决书中曾提及劳动关系相关表述,原告以此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企业抗辩存在证据层面的阻碍。
法律关系定性争议大:案涉关系兼具“原告提供驾驶劳务、获取报酬”的劳动关系特征,与“共同出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关系特征,需结合全案证据准确区分法律关系性质,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将面临44万余元的全额赔偿责任。
协议效力抗辩难度高:原告主张《转让合同》《结算合同》仅针对合伙财产结算,不涉及工伤赔偿责任的处置,且相关免责约定无效,需论证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推翻原告的索赔主张。
三、方晶磊律师代理成果
法院全面采纳被告方代理意见,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四、律师作用
证据梳理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针对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律师清晰梳理补签背景,结合《转让合同》《结算合同》中关于合伙出资、收益分成、责任划分的明确约定,还原双方实际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关系本质,证明劳动合同仅为配合保险理赔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根源上否定了原告主张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
法律适用精准论证,厘清关系边界:针对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定性差异,律师从“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劳动报酬特征”“风险承担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用工责任规则”三个维度展开充分论述,明确原告作为合伙方有权参与利润分配,并非仅接受企业管理的劳动者,其主张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
协议效力充分抗辩,免除企业责任:针对原告提出的“免责约定无效”主张,律师举证证明《结算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已就合作解除后的全部权利义务进行了清晰约定,原告明确同意自行承担事故后续损失,该约定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企业避免了4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的纠纷提供了典型抗辩思路。
方晶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