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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京承办劳动争议纠纷-与公司损失有关?真相是这样!

发布者:刘思佳|时间:2022年10月17日|1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劳动争议是当下较为频繁的问题之一。面对劳动争议,必须要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起劳动争议中,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铸京律所主任律师刘思佳担任其代理律师。
案情摘要
2017年1月,张某与中某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担任信用事业部主任,2020年1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张某岗位为一带一路对外合作中心主任,2020年8月张某以被告未足额支付提成、克扣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为由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而后中某网以张某存在过错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返还提成并赔偿损失,现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一、张某的行为均是遵照公司的指示进行,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张某的行为与公司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主张张某赔偿损失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公司主张张某的过错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8月,后公司颁发奖状和提成工资的行为,说明公司认可张某的工作行为。在张某申请仲裁的案件胜诉后,公司与2021年4月10日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仲裁时效及三年的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三、某公司在本案的主张与其对张某工作行为的认可是自相矛盾的,由此可见其提起本案的真实目的在于逃避应向张某支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拖延支付,涉嫌虚假诉讼。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张某提出的中某网公司的请求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中某网公司于2021年4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本院对于张某关于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对中某网公司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890741.5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并未给某公司造成15600元的罚款损失,故对其要求不支付10920元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中某网公司要求返还提成81040.8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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