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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

发布者:王翔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275人看过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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