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王翔律师
执业资质:1320120**********
执业机构: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王翔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83人看过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