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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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情形及意义

作者:常晓潇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891次举报
2021-05-19


一、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2、一般应是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方式投案,也应视为投案;

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5、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视为自动投案;

6、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

三、自首的意义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常晓潇,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民盟盟员,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企业合规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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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20********92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