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后,被告人或者家属觉得法院判的重了,能否上诉?上诉能否减轻刑罚?或者会不会加重刑罚?
答:
1、上诉是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的权利,谁也无法去剥夺。
2、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是不加刑的,即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3、即使案件被发回重审了,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当然,这也是有例外。
4、虽然上诉不加刑,但如果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是有可能加重刑罚。
5、一审程序中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检察院很大可能是会提出抗诉的,而这也就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二审可以改变刑罚,予以加重。
6、至于二审是否减轻处罚,还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过既然有减轻情节,还是尽可能地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议:是否上诉是被告人的自由,是其权利的行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零一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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