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例简介】
威震公司因为项目急需资金周转通过被告金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20万元,在2009年3月2日被告金某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款220万元的借条1份。次日,原告李某与威震公司取得接洽又自行协商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威震公司向原告借款320万元,依照该协议约定320万元借款中包括了被告金某出具的借条中的2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原告此后一直未将被告出具的借条交还给被告。2009年11月19日,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20万元及借款利息。
原告李某诉称,该笔借款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220万元及借款利息。
【代理意见要点】
1、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借款220万元的借款借条,但原告最终并没有将该借款实际交付给被告,而是将该借款直接交付给了威震公司,原告与案外的单位威震公司签订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协议,该借款的归还理应由案外的单位威震公司依照与原告的借款协议约定履行承担归还义务,而不应由被告来承担归还。
2、原告除提供借条证据外并无提供任何有效的能证明将本案借款220万元实际履行交付给被告的证据。
3、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李某将借条中所列明的220万元实际借款交付给了威震公司而非是向被告交付借款。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原告未将借款实际交付给了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被告无须向原告偿还220万元借款。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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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起18万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