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垂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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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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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在分手时如何处理

发布者:王垂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189人看过

案件描述

男、女朋友在谈恋爱、同居期间产生财产纠葛、纷争,这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有的甚至因为无法调和,最终走上了诉讼途径。本代理案例就非常具有典型性。

案例简介

戚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杭州工作,后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位于滨江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总价为120万元,自付80万元,50万元为公积金按揭贷款。在此期间,戚某认识了同在一幢大楼里工作的一温州女孩李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戚某见李某家境富裕,于是希望李某家能出资把50万元的购房贷款提前还掉,好减轻压力。李某经向家人商量后,李某家人同意出资,但要求戚某能按照温州风俗两人先办理订婚手续,后戚某按照李某家人要求下聘礼(5万礼金以及金银首饰),两人开始同居。后李某在一个偶然机会从她一个同事口中了解到法律对婚姻财产的新的规定,于是像很多人做法一样向戚某提出要求在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一开始戚某不大愿意,嫌烦没必要,最后闹的没办法出于安抚就写了一张字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该商品房为戚某、李某双方共同所有,同意日后在房产证添加上女方的名字。为这事双方闹的很不愉快,两家父母也参与其中,加上两人同居期间,暴露出了性格不合等等情况,没过多久,戚某在其父母的怂恿下提出分手,两家父母为此吵了一架。两人最终分手。女方提出要求分享一半房产,男方不同意并请求退还礼金和首饰。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女方选择起诉。

在接受女方李某的授权委托后,经仔细研究案情,收集整理事实证据,发表充分的代理意见,有力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代理意见:(简要)

1、本案诉请房产为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已作明确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2、原告对该房产具有共同所有权,依法对该房产享有一半的产权权益。

本案经法院委托房产评估确定房产现价值为130万。依照评估结果,双方于2014年3月5日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民事调解:房产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支付女方63万元。(另笔录明确此金额已扣除原告欲主张的彩礼)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一方名义买房,但男女双方都曾有出资的情况下,在双方起争议时如何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作出处理的争议情形。本案中男方戚某的书面字条承诺是女方能否享受房产共有权益的关键,如果没有这个产权的明确约定,原告李某则只能对50万元的出资款向被告主张债权,要求返还出资以及相应利息。而无法从房产增值的价值中受益。所以,为避免此类争议最好的办法就是作出明确的约定或经过房产部门添加登记成为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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