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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转让无需配偶签字

发布者:合肥一涵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619人看过

夫妻共有股权转让无需配偶签字:

      最高法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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