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汪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接受汪某某之父汪XX的委托,指派律师万鹏担任汪某某被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和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汪某某本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现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举示的证据,现就本案相关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汪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被告人汪某某不是本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的领导者、指挥者,仅仅只是一个帮助中介收款的角色,其并不知所收取的款项为非法所得,被告人汪某某在本案中只是起了一个辅助作用,并不能对案件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被告人汪某某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2、被告人汪某某系立功,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安抓捕郑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斡旋,给公安机关提供了有效的信息,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汪某某所提供的信息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被告人汪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郑某某的行为系立功,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3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郑某某的抓捕工作,避免了郑某某继续利用木马病毒盗取计算机用户相关信息的结果发生。辩护人认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避免了郑某某继续利用木马病毒危害社会,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汪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手段情节轻微,造成的犯罪后果相对较轻,且当庭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作为中介,联系需要安装木马病毒的人和安装木马病毒的人,从中赚取差价,有没有被告人郑某某的存在,其盗取用户信息的情况都会存在。而被告人汪某某只是帮助被告人郑某某收钱,并按照郑某某的要求将钱转入指定账户,其主观恶性小,造成的犯罪后果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5、被告人汪某某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汪某某此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就连行政处分也未受到过,此次事件纯属交友不慎。通过QQ认识了一个叫郑某某的人,汪某某有着自己的工作,本想做兼职挣点收入补贴家用,没想到被郑某某所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6、被告人汪某某积极主动退款。
案发后,汪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退还了全部所得的款项68000元,表明其确有悔改、悔罪之意,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绝不会有违法犯罪之事的发生。
7、被告人汪某某系家中顶梁柱,有着稳定的工作,需要其工作维持全家的生活。
被告人汪某某的父亲XX患有肺结核并且听力低下,在家不能参加重体力农活,长期需要吃药;母亲xx身体虚弱,只能在家里做点家务手边之事。全家的生活来源只有全靠汪某某工作来维持家庭开支,汪某某一个人承担了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所以汪某某至今未婚,曾有几次恋爱,男方均感到家庭拮据都不欢而散。不仅父母亲需要汪某某的照顾,而且母亲李梅年迈之母丁素珍也跟随其生活,也需要汪某某的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被告人汪某某有立功、从犯、坦白、悔罪态度好、能够自愿认罪、积极主动退赃,积极悔改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经过这段时间,被告人汪某某有了深刻的认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全家也需要汪某某照顾。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体现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精神!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为感!
辩护人: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
律 师:万鹏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