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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从轻处罚辩护词

作者:万鹏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辩护词浏览:745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接受余某某夫余大谋的委托,指派律师万鹏担任余某某被控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和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余某某本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现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举示的证据,现就本案相关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余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具体意见如下:

1、被告人在整个归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还主动带领公安机关前往家中搜查;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全部的行为,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被告人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2、被告余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某在归案后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且表达了悔罪意思,态度极其诚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此之前也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某已经年满55周岁以前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表现一贯良好。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学历不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加之交友不慎,才导致了今天的后果。但其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诚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并根据现行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主观恶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同情柳某某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而且其犯罪动机和目的简单,属于临时起意犯罪。

首先,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已经人到中年,之前从未接触过毒品,若不是疼痛难耐,加之到吴某某唆使走上吸食毒品道路的。其次,被告人家里自己经营有一家火锅店,其根本不需要通过贩卖毒品来养家糊口,此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是在柳某某称其全身疼痛,出于同情的情况下临时起意,不是预谋已久,也没有谋取到利益。被告人余某某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其毫无主观恶性,对社会群众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而且犯罪动机和目的十分简单,属于临时起意犯罪,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从客观上来看,本案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不可能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极小,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842日凌晨在公安机关人员的监控下,柳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称自己全身疼痛需要吃点东西,问被告人是否还有“吃的”,在柳某某再三请求下,被告人出于同情愿意分一些给他,后在吴某某将东西交给柳某某后便被布控的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毒品也被当场缴获,但并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况且本案的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从最初的联系、交易,一直到被抓获都是受到监控的,本案的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现行刑事政策,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权衡斟酌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余某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诱使才走上吸食毒品道路。此次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属于坦白、初犯、偶犯;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客观上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同时,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余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在此代表被告人余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将不胜感激!

此致

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万鹏 

0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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