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邱某某涉嫌诈骗案)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接受邱某某之母满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万鹏担任邱某某被控诈骗案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和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邱某某本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现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举示的证据,现就本案相关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邱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被告人邱某某不是本次诈骗的领导者、指挥者,仅仅只是一个帮助家里进行日常管理的人员,起初并不知所收取的款项为非法所得,被告人邱某某在本案中只是起了一个辅助作用,并不能对案件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被告人邱某某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2、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3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邱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手段情节轻微,造成的犯罪后果相对较轻,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邱一某作为大大公司的出资者以及总经理,被告人邱某某作为邱一某的亲属,在邱一某不在的时候帮忙看管公司。在本案中,不管有没有被告人邱某某的存在,其诈骗行为会照常进行。而被告人邱某某仅仅只是帮家里忙,其主观恶性小,造成的犯罪后果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邱某某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邱某某此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就连行政处分也未受到过,此次事件纯属误入歧途。本想帮助家里挣一点钱,却没想到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5、被告人邱某某基本没有违法所得且当庭表示愿意主动退款。
被告人邱某某作为帮忙的,没有从公司获取利润以及工资,公司仅仅为其提供日常生活所必须的东西,案发后,邱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退出自己公司为自己所花费的费用,表明其确有悔改、悔罪之意,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绝不会有违法犯罪之事的发生。
6、被告人邱某某积极主动接受罚金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某当庭表示其愿意接受罚金,其家人也愿意帮助被告人邱某某缴纳罚金,根据规定,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7、被告人邱某某系家中顶梁柱,需要其工作维持全家的生活。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均姓邱,他们是三兄妹,这次犯罪,他们兄妹三人均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年迈的父母亲没有照顾,邱某某的父母养育的三个子女均因此次诈骗涉案,其心情是复杂的,以后的生活没了着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被告人邱某某有从犯、坦白、悔罪态度好、能够自愿认罪、积极主动退赃,积极悔改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经过这一年多时间的羁押,被告人邱某某有了深刻的认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全家也需要邱某某照顾,如果邱一某、邱某某、邱三某均被判处实刑,将对其父母是毁灭性的打击,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体现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精神!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为感!
辩护人: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
律 师:万鹏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