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禹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接受禹某某的委托,指派万鹏担任禹某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和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禹某某本人对全案情况的陈述和自我辩解以及结合法庭调查和公诉人举示的证据,现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证据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禹某某系自首,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玉峰山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记载“接报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15时27分”,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立案决定书表明公安机关系在2016年8月31日才对被告人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是在2016年8月29日才认掌握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的信息,而被告人禹某某在2016年8月19日就已经到公安机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如实的供述,所以应当认定被告人禹某某系自首,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从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禹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禹某某多次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均有相关记录,在每次到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未对被告人禹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禹某某每次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都属于自首。以及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禹某某被刑事拘留时,仍然是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所以应当认定被告人禹某某系自首,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送达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这4个月时间。这期间公安机关并未告知被告人禹某某,在其生产销售的豆干中鉴定出含有甲醛的事。被告人禹某某在不知道鉴定结果之前,的确不知道涉嫌犯罪。但是被告人仍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对其认定为自首,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也是在2016年12月20日才明确得知所售豆干确含有甲醛,那么被告人禹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证据的时候,就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禹某某犯罪后,积极主动到公安机换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禹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经过,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是因为被告人禹某某带着民警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到厂里,将被告人唐某某找到。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被告人禹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唐某某,发现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对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有异议。
1、根据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可以得知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9日就完成了对厂房内的豆干提取,检验报告于2016年8月22日就已经形成,但是直到2016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才告知被告人禹某某鉴定结果,这期间这么长的时间让人值得怀疑。并且根据提取笔录可以得知被提取人是被告人禹某某,但是检验报告所明确载明的被抽样单位为唐某某。所以两份证据冲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对于编号为NO:2016-02ES081538号检验报告、NO:2016-02ES081540号检验报告、NO:2016-02ES081539号检验报告、NO:2016-02ES081541号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因为这四份鉴定报告,没有提取笔录,不能证实所鉴定的就是被告人禹某某所生产销售的。
四、被告人禹某某具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禹某某如实供述了同案犯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并且协助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唐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禹某某生产销售的豆干并未被人食用,没有造成致人损害、死亡等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相比工业酒精勾兑的假酒致人失明、地沟油致人死亡、假奶粉致婴幼儿无法正常发育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而言,被告人只为牟利而生产、销售的问题豆干且豆干并未被人食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禹某某从事生产销售有问题的豆干时间短、数量少,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禹某某经人诱惑,听说甲醛能够保鲜,就采取使用添加甲醛的方式制作豆干,才开始两天,就被公安机关以及药监局制止了,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生产销售的数量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禹某某系初犯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好,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禹某某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对此,被告人禹某某已经悔罪、认罪。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豆干,并未被消费者食用,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外,被告人家中还有一个尚在读书的儿子需要照顾以及年迈的父亲需要服侍,还有一个已经病危的母亲需要照顾,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禹某某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无法挽救的犯罪分子,相反对于一个没有任何文化基础的农村男人,考虑到他初衷只是为了生计、系自首、有立功表现、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有悔罪、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销售金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初犯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家中还有尚在读书的儿子需要照顾以及年迈的父亲需要服侍,还有一个已经病危的母亲需要照顾等情节,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量刑方面,就本案中被告人的一些具体情况而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被告人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为感!
辩护人:万鹏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