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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案辩护词(本案法院判决缓刑)--谎称能办理信用卡,实际则不能办理

作者:万鹏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5日分类:辩护词浏览:420次举报

一审辩护词

李某某诈骗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万鹏律师担任李某某被控诈骗案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和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李某某本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现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举示的证据,现就本案相关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系自首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该案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次要作用,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1、从犯意看,在此次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听从公司领导的安排,公司领导安排怎么做,被告人李某某就怎么做

2、被告人李某某在诈骗过程中,所收取的所有费用全部上交公司,其诈骗所得也为公司所有

3、在诈骗所得的分配上也是由公司的老板李某某负责分配。

三、被告人李某某系初次犯罪,偶犯,且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李某某以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涉案,完全是因为法律意思淡薄,才误入歧途,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

四、被告人李某某系家中顶梁柱,家中尚有哺乳期的小孩需要照顾。建议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某愿退赔受害人损失,积极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李某某自首,从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体现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精神!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为感!

 

        辩护人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

          师:万鹏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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