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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外婆要求撤销对孙子房产的赠予,终审保住未成年人名下核心房产

发布者:万鹏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9日 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渝01民终XXX号

判决时间:2026年1月9日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结果:上诉人以“赠与房产附有子女赡养义务、子女未履行赡养承诺”为由,诉请撤销登记在未成年孙辈名下 99% 的房产份额,我方代理被上诉人一方应诉,一审、二审法院均全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整保住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权益,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及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一、案件基本背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外祖母)与我方当事人系母女关系,2019 年,上诉人以个人毕生积蓄全款购置重庆两江新区某房屋,自愿将该房屋 99% 的产权份额赠与未成年外孙(我方当事人之子,即上诉人之孙),仅保留 1% 份额在自身名下,双方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屋 99% 产权份额正式登记至未成年孙辈名下。

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上诉人以 “案涉房屋赠与附有明确条件,即由我方当事人(其女)履行赡养义务、保障其永久居住权益” 为核心理由,主张我方当事人未履行赡养承诺、违背赠与约定,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撤销案涉房产赠与行为,并判令将房屋 99% 产权份额过户回其名下。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坚持以 “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赠与条件未成就” 作为核心上诉主张。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万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含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二、核心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多次与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完整证据链,结合赠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重庆本地司法裁判规则,针对本案 “以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主张撤销登记在孙辈名下房产赠与” 的核心争议,制定了层层递进的针对性抗辩策略,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一)厘清法律关系边界,击破 “附赡养义务赠与” 的核心逻辑

庭审中,我方向法庭重点厘清三大核心法律边界,从根源上否定上诉人的主张:

1. 赠与主体与义务主体完全分离:案涉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是未成年外孙,而非我方当事人(上诉人之女),赠与行为是外祖母对未成年孙辈的无偿赠与,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设定任何义务,上诉人将子女的赡养义务作为对孙辈赠与的附加条件,本身就无法律依据。

2. 赡养义务与赠与合同无法律绑定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是否接受赠与而产生或消灭,与案涉赠与合同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将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作为撤销对孙辈赠与的合法理由。

3. 附条件赠与的主张无有效证据支撑:上诉人主张的口头赡养约定,无书面赠与协议等直接证据佐证,其提交的另案庭审陈述,仅能证明双方曾就居住事宜有过沟通,无法证实赠与行为与赡养义务存在绑定关系,其附条件赠与的主张无事实基础。

(二)全面还原案件事实,驳斥 “未履行赡养义务” 的核心主张

针对上诉人核心的 “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违背赠与约定” 的主张,我方结合全案证据与庭审陈述逐一精准反驳:

1. 上诉人二审当庭自认,其主张应永久居住的房屋,一直由其本人实际占有、使用,根本不存在我方当事人阻碍其居住、导致其居无定所的情形,其所称的水电气销户等问题,与本案赠与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作为撤销赠与的理由。

2. 我方当事人不存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针对案涉赠与房屋的租金管理,均是为维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独占收益、违背赠与养老目的的情形,反而已将相关租金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的相关主张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3. 本案矛盾的根源,系上诉人拒不配合我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孙辈使用房屋产权证办理入学手续,导致孩子晚一年入读小学,我方当事人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违背赡养义务的行为。

(三)紧扣法律规定,论证本案无任何赠与撤销的法定情形

我方依据《民法典》《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相关规定,向法庭明确释明,本案完全不满足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

1. 案涉房屋已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赠与财产权利已全部转移,赠与合同已合法履行完毕,上诉人作为赠与人,依法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 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不履行赠与约定义务等法定情形,本案受赠人为未成年人,其无任何符合法定撤销的行为,上诉人主张撤销赠与,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 上诉人自2019年完成赠与登记,其主张2023年权利被侵害,至2025年才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赠与,已超过法定的赠与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其诉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四)兼顾双重权益保护,契合公序良俗裁判导向

庭审中,我方既充分回应上诉人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主张,也向法庭重点强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案涉房屋99%的产权份额,是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严格保护。上诉人自愿将房产份额赠与未成年外孙,现又以子女赡养问题主张撤销赠与,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我方完整举证还原了我方当事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证明本案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从法律与情理双重维度,进一步强化抗辩观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案件判决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全面采纳我方抗辩意见,认定案涉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撤销赠与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我方的全部核心抗辩意见予以采信,认定上诉人主张的 “以子女赡养义务为赠与条件” 无有效证据证实,其以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二审均取得全胜结果,成功保住了未成年人名下 99% 的房产产权份额,完整维护了当事人及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高度认可。

四、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亲属间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上诉人以老年人权益保护、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为切入点提起诉讼,情理上易引发共情,如何在精准击破其 “附赡养义务赠与” 核心主张的同时,厘清赠与合同、法定赡养义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三者的法律边界,兼顾情理与法理,最终说服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是本案代理工作的核心。

在亲属间财产纠纷的诉讼代理中,代理人既要全面把握案件事实,精准梳理证据链,紧扣法律规定的核心要件,对对方的诉讼主张进行针对性抗辩,厘清不同法律关系的边界;也要注重案件的价值导向,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契合司法裁判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用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和类案裁判规则支撑抗辩观点。

同时,民事案件一审、二审的诉讼衔接至关重要,代理人既要在一审中夯实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也要在二审中精准回应上诉人的全部上诉理由,做到抗辩精准、层层递进,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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