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竞争执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反垄断执法不会也不应因企业的所有制而异。在法治社会,“刑”要上“大夫”,反垄断法也要适用于包括央企在内的所有国有企业;
其次,从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反垄断法是一部保护竞争机制和秩序的法律,也是一部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可以受益的法律,因此,中小企业当其公平竞争权受到垄断者损害的时候,消费者当其福利受到垄断者盘剥的时候,要有运用反垄断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耐心和决心;
再次,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因其市场地位和市场竞争力不同,从此事得到的启示应有所不同:强者不能肆意凌弱,弱者手中也有可以保护自己的法律之剑,任何企业都不能限制或排除竞争。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