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生产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等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近年来,江西瑞昌市公证处立足民生,服务市民,积极办理房产买卖合同、房产赠与、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公证。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规定,以下几类房地产交易必须先公证: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人死亡后,房产部门无法直接认定遗嘱的效力,需遗嘱人的全部法定继承认可遗嘱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程序比较复杂,故房产部门一般只认经公证的遗嘱;3、房产赠与,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公证处建议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 “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事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赠与人在办理公证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赠与合同中附条件或期限,以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
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出卖人的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房产档案查询单。此外,公证处需要对所出售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详细了解。比如合同中买卖房屋的产权状况、坐落位置、数量、质量和使用面积;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出售的房屋是否有银行抵押负担等,都是审查的内容。
本文作者: 刘孔呈
工作单位: 江西省瑞昌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