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需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并组织价格听证。记者昨日获悉,湖南省物价局日前下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原印发的《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办法》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时,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兼顾平衡周边地区价格。
《办法》建立随上游价格变动的联动机制。当上游价格(管道燃气出厂价格或管道燃气运输价格)发生变动时,城市管道燃气各类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因上游管道燃气价格调整而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不再举行价格听证,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价格调整执行时间和上游气价调整时间同步。
管道燃气到户销售价格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含工业、非营业性和营业性用气)两类价格,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并按立方米为单位计价。为促进资源节约,引导管道燃气资源合理配置,将逐步推行阶梯式气价管理。
同时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90号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逐步实行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