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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得290元财物被判拘役2个月

发布者:陈平凡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126人看过

【判决结果】8月30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户盗窃案的判决正式生效。仅仅偷得290元财物的被告人黄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该院适用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入刑后宣判的首批盗窃案之一。

【案情回放】今年7月9日,湖北省石首市人黄安来到华容县新河乡双湖村王某家门前,发现王家门已上锁,四周无人,于是用砖头砸开门锁入室,盗得白沙香烟9包(价值人民币45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5元)。

之后,黄安携赃物又来到该村丁某家行窃。正当黄安撬门时,被一村民发现。黄安在仓皇逃跑的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给受害人。

8月3日,黄安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入户盗窃但数额较少是否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审理本案的华容县法院法官程可源说,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按上述法律规定,对诸如本案被告人黄安之类的盗窃行为人,由于盗窃罪追诉的数额与频率标准所限,一般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以前规定相比,“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类盗窃行为,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盗窃行为,不管涉案金额和次数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黄安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尽管只盗得290元,也已构成盗窃罪。但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入户盗窃、扒窃等诸如此类的盗窃行为,以往常常被指为“小偷小摸”而归结为道德品质问题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修正后的刑法无疑对此悬起了一把利剑。奉劝一切盗窃犯罪分子赶快金盆洗手,否则难逃法律的惩处。

来自: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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