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凡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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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发布者:陈平凡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046人看过

李某在某医院做脾摘除手术,但由于医生的疏忽错把李某的肾摘除了,李某以该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医院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因伤处感染救治无效死亡,李某的儿子李某某可以继续主张1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吗?

由于李某已经死亡,所以李某提起的诉讼程序中止,待确定继承人之后继续进行。故李某某可以继续要求该医院承担对李某的经济赔偿15万元,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失5万元李某某不得代替其主张,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严格的人格专属性,李某已经死亡,故李某的该项权利归于消灭。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李某某可以以自己为原告向该医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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